约定离婚不愿意复婚财产约定依法撤销
杨某和程某原本是夫妻关系,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。2016年,他们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。天津刑事律师——张烜墚为您介绍以下问题:《离婚协议》(以下简称《协议一》)约定: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;孩子由女方抚养,男方每月承担生活费;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一套房子和一辆卡车属于男方,女方自愿放弃分割。”
离婚当晚,杨某与程某签订了另一份离婚协议,约定:“程某与杨某达成协议,离婚已经办理。如果一方背着另一方,另一方找到另一方,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将归女方所有。如果真的离婚了,男方自愿拿出财产的一半属于女方。”随后,双方签署了第三份协议,约定:“因为没有仔细考虑,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,所以他们申请了假离婚……”商丘永城律师
然而,在此之后,杨某多次要求复婚均程被拒绝,于是向法院提起程某诉讼,要求法院撤销原被告签订的《离婚协议》中的财产协议,并判决原告对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50%的份额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,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协议。三项协议中,离婚和财产分割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。原告签署《协议1》是基于再婚,但被告离婚后拒绝再婚,对原告构成欺诈。虽然离婚登记后,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在法律上得到了宣告,这是不可逆的,但由于《协议1》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原告在被告欺诈时违背其真实意思签署的,原告可以要求撤销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。
最后,法院裁定撤销原告杨某与被告程某签订的《协议一》中的财产协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