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
2019年5月,郑某与杭州莱骏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。郑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商品房,并于2019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。不久后,孙某和郑某登记结婚。2014年8月31日,经郑同意,杭州莱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名义登记房屋产权,郑、孙共同出钱装修房屋。因为房子的部分房款是郑某向别人借的,婚后郑某和孙某共同归还了12万元的贷款。孙某与郑某婚后因生活冲突,导致夫妻关系破裂,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,但两人就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。郑认为,房子是婚前全额购买的,属于婚前财产,婚后房产证上加孙的名字,是为了加强巩固夫妻关系,加强相互信任,但并不意味着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孙认为,虽然涉案财产是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的,但登记在双方名下,为双方共有财产。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,应视为双方对涉案财产的一半价值。而且,婚后双方共同装修、购买停车位、归还购房贷款,为涉案房屋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,因此双方应具有涉案房产价值的一半。
案件涉及的房屋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以双方的名义登记。婚后,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,并购买了案件涉及的停车位。因此,上述财产由夫妻共同共有。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。结合郑婚前全额支付、婚后共同偿还债务数额、婚姻时间长短等因素,法院命令上诉人孙某取得案件涉及房屋的20%份额,郑某根据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给予孙某相应的折扣,应该是合理的。
一审法院裁判:
位于深圳市南山区××街道××小区××单元××虽然房子是郑婚前出资购买的,但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,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购买上述房屋产生的债务,因此房屋应视为婚姻关系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。因为离婚时,上述房屋和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房屋装修和停车位没有分割,现在孙有权主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。对于上述房地产价格的确定,双方约定房屋现有价值、房屋装修费、停车位为377.35万元(即每平方米2.5万元)、30万元、15万元确认,且不违反有关规定,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可。对于房屋分割,原审法院认为,涉案房屋是郑婚前购买的,离婚后由郑居住管理。房子应该属于郑,郑应该向孙支付相应的折扣。对于折扣补偿的具体数额,考虑到房屋由郑婚前个人出资,房地产登记处记录双方姓名是增进夫妻关系,加强相互信任,巩固夫妻关系,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购房债务12万元,考虑到婚姻期限,原法院确认郑向孙支付房价20%,即674700元。此外,房屋装修和停车位应归郑所有,并按双方约定的价格确认。按照均分原则,郑折价补偿孙2.5万元。因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判决:一、孙、郑位于深圳市南山区××街道××小区××单元××房间(包括装修)和停车位,属于郑,孙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协助郑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。二、郑某支付孙某第一笔财产分割折价补偿89.97万元,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。三、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二审法院裁判:法院认为,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、装修和停车位的分割。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屋,婚后装修房屋,购买停车位,因此上述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。目前,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,共同基础已不复存在,因此房屋、装修价值和停车位应分开。关于房屋所有权和折价款的支付,上诉人孙认为,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,所有权应通过竞价确定,上诉人应获得一半的份额。法院认为,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。该房屋被上诉人郑某婚前购买并支付了全额房款。离婚后,被上诉人仍然居住和管理该房屋。双方都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,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投标。一审法院认为没有不当之处。与此同时,原审法院命令被上诉人孙某获得20%的房屋,郑某在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的基础上给孙某打折,应该是合理的。对于房屋装修和停车位的分割,由于婚后双方,原法院命令双方共同承担房屋装修和停车位的价值,并根据房屋判给郑,装修和停车位属于郑,没有不当。